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2號上 訴 人 林志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珍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2號上 訴 人 林志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珍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