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5號原 告 葉心堯
林憶如駱韻茹
李淑芳吳素梅簡清雲游承學李嘉祥簡廷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章懿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