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8號上 訴 人 賴素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既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淑如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8號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