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特別代理人 洪麗卿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洪麗卿律師於聲請人對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提起排除侵害之訴時,為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對被告陳玉霞等人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嗣追加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為被告,然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為非法人團體,現無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聲請人恐久延訴訟而受損等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