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余佳鴛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被 告 王亞寧 劉玉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複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