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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榮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