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偉哲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志豪
陳淑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重勞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唐志豪、陳淑妍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69,843元、12,962,257元及318,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28元、216,954元及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