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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被 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朱耿佑律師(已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