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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郭煜杰被 告 林峻輝即林家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