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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游凡瑩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被 告 吳佩軍訴訟代理人 胡凱翔律師複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附表: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3060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基隆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58.92 陽台: 5.02 雨遮: 2.14 1/1 含共有部分: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50255.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100000(含停車位編號269號,權利範圍54/100000)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