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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江怡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容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4萬1,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