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林靜子 李金永被 告 林逸貞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