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周佳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美慧、蔡宏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