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許黃秀英
許景松許黃海許麗華許麗美許月娥潘芊蓉許景星許宸瑜許桓瑋許美瑞白月娥
白景全許麗梅
許麗卿許景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唐瓔珮上 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被 告 陳錦洲
張仁賢張育頻陳銘崑陳功明
洪武雄洪榮輝洪慈鴻洪麗卿陳月玲陳怡安
李國聯
陳惠卿
陳靜儀
陳秀鴦陳惠玲
陳秀娥
陳明邑陳沛妤陳美滿陳美足許秋琳許秋旺許秋龍
許萬賜
李育嘉李育如張許月女
簡登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佑竹被 告 簡宏昇
簡嘉萱
高明興
高金火高郡鴻
高雪鳳高雪美高雪娥
林簡斟簡蔭杜簡招
徐建文徐秀梅徐秀珍徐秀芳徐秀玲簡霞李金連
賴秀雄賴金火賴素女陳月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