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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王耀星律師(即廖葉珠之遺產管理人)被 上 訴人 邱麗庭

邱于庭上列上訴人因與邱麗庭、邱于庭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