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蔡順田代 理 人 姜義贊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蕭月容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蔡蕭月容因長年臥病在床致使身體及心智功能嚴重退化,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林孟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蔡蕭月容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