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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聲 請 人 李姿瑩

李荷婷共 同代 理 人 蔡聰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裁判日期: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