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抗 告 人 張慶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保險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抗 告 人 張慶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保險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