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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原代 理 人 吳恆輝律師

陳祉汝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101年度亡字第11號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處所:基隆市○○路00 巷00弄00號)於民國74年8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多年前於美國從商並於美國居住,因此離開台灣多年,未與家人聯繫,而不知何故聲請人遭胞弟乙○○誤以為失蹤,直至聲請人於民國113年欲向美國駐邁阿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重新辦理護照時,經駐外辦事處人員提出基隆○○○○○○○○公文表示聲請人已遭本院宣告死亡,惟聲請人現仍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亡字第11號裁定宣告於74年8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亡字第11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現聲請人主張其係在美國居住,現仍生存等情,則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護照、美國駕照影本、基隆○○○○○○○○110年3月5日○○○字第OOOOOOOOOO號函為證,且經聲請人當庭以視訊方式為陳述,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弟乙○○當庭觀看視訊內之聲請人,證人乙○○當庭確認該視訊內之聲請人確實為其兄甲○○無誤(見本院114年3月19日審理筆錄),堪認聲請人仍生存,並據以推翻死亡宣告之推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