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01號聲 請 人 余星辰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江昱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法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75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基院麗非速114年度司票字第501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