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簡調字第8號聲 請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萬里區公所間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再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次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74條、第8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原有112年度萬里區大鵬停車場及轄區內各公園綠地廣場除草維護工作,因有涉及是否有後續擴充之採購履約爭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應為行政機關採購契約之履約爭議,經相對人表示,就系爭契約之後續擴充條款中已於投標須知中揭示「本採購案保留未來擴充之權利」,則該後續擴充既屬相對人保留之權利,相對人對此自可衡量後調整或整併,惟該案經通盤考量後確無執行後續擴充之必
要,且之後採購案因施工內容變更已與原先當初之標案不同,並於調整後已經招得新的承包商,已無與聲請人再繼續契約之可能,此有相對人於112年12月11日之回覆函文、及114年5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內容在卷可稽,故本案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且因法律關係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權、行政處分等,亦屬性質上顯無從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次查,本件聲請人前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並有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在案,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係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故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既前經聲請人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及仲裁在案,此有新北市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文等在卷可考,是本件既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能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