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65號聲 請 人 張桂豪代 理 人 王冠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楊玉桂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玉桂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