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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68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陳貞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白琨琪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白琨琪之債權人、受遺贈人行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於代管期間接管被繼承人白琨琪所遺新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經查該塔位已使用中,無法收歸國有且無足清償欠款,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刊登報紙、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聲請人復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遺產無從辦理清償函影本等件為證,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移交遺產、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完成上開遺產清算事務、依前開家事事件法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查,據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名下尚有新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含被繼承人對第三人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位使用權)之遺產未處理完畢,且仍有債權人得對被繼承人上開遺產行使權利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人尚未完竣管理遺產職務前即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與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