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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浚達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報駁回。

聲報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貝特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貝特如公司)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茲具狀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云云。

三、查,稽之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尚欠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以基院麗民祥114年度司司字第14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12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