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朱金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樂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26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美樂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美樂地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清算所得申報尚未核定完結,致美樂地公司未能於法定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向本院聲報就美樂地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4年5月19日基院雅民祥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函准予備查。茲因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