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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碧招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朗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天朗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就任天朗公司之清算人,固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後,聲請人雖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並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審理中,然該案迄今未准予聲請人就清算終結予以備查,顯見天朗公司並未核備清算完結。準此,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時,天朗公司尚未經本院准予清算終結之備查。是聲請人於公司尚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即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應待上開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後,再檢附相關證明另行聲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裁判案由:指定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