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李正堅(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2月28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同意就任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分別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0號、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等事件,裁定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民國114年8月28日,茲因於民國112年4月始收受國稅局補發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且因部分股東死亡須確認繼承人,部分股東旅居國外連絡不易,致未能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具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14年8月28日起展延至115年2月28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