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盧明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磊擎動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9號函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將磊擎動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擎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查核完竣,至其不知尚應納稅額多寡,而未能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8月30日向本院聲報就任磊擎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9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展延6個月至114年8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