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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碧招(即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是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公司清算事務尚未能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復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113年8月15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誤。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清算期間屆滿即113年8月15日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聲請人遲至114年3月27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日期章戳蓋於本件聲請狀可稽,則清算期間既已屆滿而無從展延,本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