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6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1號債 權 人 吳明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俊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明俊聲請強制執行,並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地係設於宜蘭縣五結鄉,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執行程序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