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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7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7464號債 權 人 趙楊仁杏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宇晴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如下:⑴債務人應將坐落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債權人;及⑵債務人對第三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分別在新北市新莊區、臺北市南港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經考量執行標的主從性質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