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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7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7769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劉碧雲個人計程車行上列債權人與劉碧雲個人計程車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依債務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所示,劉碧雲個人計程車行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4年7月11日死亡,則本件債權人自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