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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方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吳宣欽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宣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宣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000○0號)於111年3月9日死亡,遺有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吳錫勇聲明繼承,經本院112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准予備查,而經清算被繼承人遺款現計557,590元,不足發還法定額度200萬元,有變賣被繼承人不動產之必要。為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請准予聲請人拍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吳宣欽之除戶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准予備查函、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12分之3 2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 12分之3 3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12分之3 4 建物 基隆市○○區○○段0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