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徐志宇相 對 人 游正曄律師(王正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游正曄律師應在管理被繼承人王正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1,24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及更正裁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游正曄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正仲之遺產範圍負擔而告確定。又本件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131,240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並經函請相對人游正曄律師表示意見,而伊亦陳無意見等語,亦有相對人游正曄律師民國114年10月8日家事陳報狀附卷可參。是以,相對人游正曄律師於管理王正仲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1,240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