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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清寶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81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金章(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113年度司繼字第98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基隆地方法院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查核本件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生前之監護人,故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