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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小調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444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汪銘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