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518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楓(原名洪士㨗、洪新裴)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對業於112年10月22日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有蓋印本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揆諸前揭之規定,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