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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陳志銘相 對 人 郭淑美

陳幼卿

郭嘉烜

郭孟婷

陳怡君

王瓊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郭寶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郭寶珠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與聲請人簽訂新臺幣(下同)2,352,000元之幸福滿袋貸款契約,復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3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惟關係人郭寶珠嗣於114年4月7日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郭寶珠迄今尚有本金65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依貸款契約第2條之約定,借款人於貸款期間死亡時,為契約即為終止,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爰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幸福滿袋貸款契約、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共有人名冊及其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4年11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安樂 湖海 526 7,710.07 公同共有10000分之40 2 基隆 安樂 湖海 526-1 80.87 公同共有10000分之4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904 湖海段526地號 鋼筋混凝造5層、四層 四層: 95.47 合計: 95.47 陽台: 12.94 花台: 0.18 公同共有1分之1 武隆街103巷55弄75號4樓 備註:共有部分:湖海段911建號3,090.2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共有部分:湖海段9122建號105.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3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