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相 對 人 易莉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3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37號事件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是依前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22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