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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劉徐慧卿相 對 人 劉世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是否願意行使優先承買權等事宜,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以上均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基隆○○○○○○○○信義辦公室,致聲請人無法將意思表示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