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調字第27號聲 請 人 黃育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國明、游千慧、吉廣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國明因購屋、購車等為由先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6,000元、1,350,090元、30,000元、500,000元、100,000元,合計2,855,090元,迄今仍未獲償還,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游國明、游千慧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之,以茲確認相對人之確實姓名、住居所、是否仍生存及是否確係本院管轄。聲請人於114年11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顯無從調解,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