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王雙全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王雙全之財產管理人。管理期間,聲請人以失蹤人王雙全之財產管理人身分任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另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王雙全為死亡宣告,並進行查調財產、辦理管理登記、編制並公證管理財產清冊、撰狀、配合法院開庭、閱卷、現場履勘等管理事項。因前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確定、失蹤人王雙全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宣告失蹤人死亡,另聲請人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93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管理期間已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爰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112年度亡字第28號、113年度司繼字第69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民事聲請狀、不動產登記謄本、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基隆○○○○○○○○○○○○○○○○○函、經公證之失蹤人財產管理清冊、支出費用明細表及相關單據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就失蹤人之管理事務已執行完畢。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失蹤人財產期間處理事務之繁簡程度、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認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為40,000元(含墊付費用:郵資400元+謄本費40元+死亡宣告聲請費1,000元+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失蹤人財產目錄公證費1,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