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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財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文海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胡秋水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件失蹤人胡秋水之日據時期手抄本戶籍資料顯示,其最後寄留於臺北州臺北市上埤頭5番地(現臺北市中山區),有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函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