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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朱怡潔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4月2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原為收養人A02之養女,因養父A02已於民國93年4月26日死亡,聲請人欲將養家之遺產留由養家親屬繼承,並回歸本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A02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A02成立收養關係,而A02已死亡,且尚有其他子女等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基隆○○○○○○○○提供相關戶籍資料查核屬實。另聲請人並未實際繼承A02之遺產,其生母尚存,養家親屬及生母均知悉其辦理終止收養等情,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提供之收養人A02遺產稅申報資料、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115年4月29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A02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實際繼承其遺產,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A02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