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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曹寶珠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因聲請人欲撤銷之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0號假處分裁定,前經相對人方悅瑩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3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65號廢棄上開裁定確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確認。是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0號號假處分裁定早經廢棄而不存在,本院無從對已遭廢棄之裁定再予撤銷,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顯有不合,請聲請人斟酌是否逕予撤回本件聲請,即無庸繳納聲請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