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高秀珠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