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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3號聲 請 人 陳王秀惠代 理 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聲請人具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