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6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闕偉庭 住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000巷00弄 00之0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裁定中核定為1,265,326元(見本院卷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