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盧珮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雋恒間勞資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6,69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其中暫免徵收3分之2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