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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根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5-06-27